科担联合贷

一、产品定义   

“科担联合贷”是指我公司与再担保合作体系担保机构以联保、分保形式开展合作,向科创类企业提供信贷融资,借款人以信用保证、知识产权质押作为主要反担保措施的担保业务。

(一)以联保方式开展的“科担联合贷”,由我公司与再担保合作体系担保机构各自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二)以分保方式开展的“科担联合贷”,由我公司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再担保合作体系担保机构按照一定比例提供风险分担。

二、准入条件

(一)借款人(或经营主体)注册地在湖北省内。

(二)借款人(或经营主体)纳入省科技厅“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等科创型企业认定名单,纳入省经信厅“专精特新”等认定名单,或经科技、经信部门推荐的

(三)借款人及经营主体近两年内不存在恶意逃废债务等重大不良信用记录,不存在失信记录且未能结清债务或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

(四)借款人(或经营主体)不得为省再担保集团《再担保业务负面清单》内所列对象,需满足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及省再担保集团备案条件。

三、产品要素

(一)联保方式

1.担保额度:单户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对符合创业创新、战略性新兴产业要求的主体最高2000万元

2.风险共担方式:联保机构单户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我公司单户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且担保金额不超过双方联保合计金额的50%

3.担保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4.操作模式:单笔业务模式,即通过现场尽调,业务发展部形成调查报告,由风险管理部审查、公司评审会审议的项目。项目实施放款后,按照省再担保集团单笔备案要求,在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省再担保集团业务平台完成备案操作。

5.分险比例:按照省再担保集团40%、我公司20%、合作银行20%、业务发生地政府20%进行比例分险。我公司与联保机构各自承担风险责任。

6.担保费用:我公司与联保机构均按照不高于1%/年收取担保费,具体按照相关协议约定执行。

7.反担保措施:单户500万元及以下担保贷款项目,原则上以信用保证(含个人、企业连带责任保证)为反担保措施;单户500万元以上担保贷款项目,可增加知识产权等抵(质)押反担保措施。

8.风险控制:当本产品项下以联保方式开展的业务,年度代偿率超过4%时,我公司有权停止新增业务并告知联保机构。

(二)分保方式

1.担保额度:单户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对符合创业创新、战略性新兴产业要求的主体最高2000万元。

2.风险共担方式:我公司根据分保机构业务和风险控制能力设置对应的分险比例,分保机构对我公司提供的连带责任比例不低于我公司实际代偿金额的50%,且不高于80%

3.担保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4.操作模式:单笔业务模式,即通过现场尽调,业务发展部形成调查报告,由风险管理部审查、公司评审会审议的项目。项目实施放款后,按照省再担保集团单笔备案要求,在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省再担保集团业务平台完成备案操作。

5.分险比例:按照省再担保集团40%、我公司20%、合作银行20%、业务发生地政府20%进行比例分险。我公司向银行代偿金额扣除省再担保集团实际代偿补偿资金及对应项目可获取的财政分险资金,分保机构就剩余金额按约定比例承担风险责任;

6.担保费用:我公司按照不高于1%/年收取担保费,分保机构具体按照相关协议约定比例分出担保费。

7.反担保措施:单户500万元及以下担保贷款项目,原则上以信用保证(含个人、企业连带责任保证)为反担保措施;单户500万元以上担保贷款项目,可增加知识产权等抵(质)押反担保措施。

8.风险控制:当本产品项下以分保方式开展的业务,年度代偿率超过4%时,我公司有权停止新增业务并告知分保机构。

四、业务流程

(一)联保方式

1.我公司与联保机构签署合作协议。

2.我公司与联保机构按照各自相关规定开展现场尽调工作,或公司委托由联保机构负责开展现场尽调工作,我公司业务发展部联合风险管理部对联保机构收集的项目资料及形成的调查报告进行审核。

3.联保机构评审通过的项目,向我公司出具项目推荐函。我公司依据联保机构提供的项目资料、形成的调查报告及担保确认函,并按照相关制度执行操作。

    4.经公司审签通过的项目,在办理反担保措施、收取担保费后,向银行出具放款通知书,银行实施放款。

(二)分保方式

1.我公司对再担保合作体系担保机构实行分级管理,遴选可开展分保业务合作的担保机构。

2.我公司与分保机构签署合作协议。

3.我公司与分保机构按照各自相关规定开展现场尽调工作,或公司委托由分保机构负责开展现场尽调工作,我公司业务发展部联合风险管理部对分保机构收集的项目资料及形成的调查报告进行审核。

对我公司与分保机构均审议通过的项目,方可执行。

4.借款人按照银行要求办理信贷手续,并与银行签署借款合同;按照我公司相关要求办理担保手续,并与我公司签署委托担保合同。

5.借款人在贷款发放前向我公司支付担保费,并配合落实反担保措施。

6.我公司向银行出具放款通知书,银行实施放款。

7.业务发展部向分保机构出具分保通知书,明确分保事项。

五、保后管理

联保(分保)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两次现场保后检查,形成保后管理报告,并将保后管理报告向我公司备案。对发现风险信号的项目,及时向我公司通报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防范化解项目风险。

六、代偿及追偿

(一)联保方式

1.借款人发生风险,我公司与联保机构分别向银行代偿。

2.完成代偿后,由我公司联合或委托联保机构负责追偿工作,我公司积极配合及协助。追偿收回的款项在扣除为实现债权发生的相关费用后,根据合作各方实际承担的风险比例进行分配。最终形成的损失,同样由合作各方按照实际承担的风险承担。

(二)分保方式

1.借款人发生风险,我公司向银行代偿。

2.我公司向银行履行代偿责任后,向省再担保集团申报代偿补偿。我公司收到省再担保集团分险资金、预扣除对应项目可获取的财政分险资金后,书面通知分保机构应承担的实际分保金额,分保机构向我公司进行分险;若我公司代偿项目未获得省再担保集团代偿补偿,直接书面通知分保机构应承担的实际分保金额,分保机构向我公司进行分险。

3.完成分保后,由我公司联合或委托分保机构负责追偿工作,我公司积极配合及协助。追偿收回的款项在扣除为实现债权发生的相关费用后,根据合作各方实际承担的风险比例进行分配。最终形成的损失,同样由合作各方按照实际承担的风险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