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担总对总

  一、产品定义

  省再担保集团组织体系内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与合作银行开展信用类贷款(包括纯信用贷款及个人连带责任担保、法人连带责任担保等)比例分险合作。担保公司为企业在合作银行的信用贷款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合作银行为有需求的小微企业进行信用增额或降费,省再担保集团对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提供比例分险再担保。

  二、准入条件

  备案项目在对支持主体增额、扩面、降费等方面需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是合作银行针对本产品出台相关管理办法,明确增额、扩面、降费相关要求;二是线上业务由合作银行对线上业务系统进行相应调整,提升支持主体对担保公司的认知度和融资担保获得感;三是担保公司针对增额、扩面、降费提供书面方案或业务数据支撑。

  三、产品要素

  (一)支持主体:符合小微企业、三农主体、创业创新市场主体、战略性新兴产业主体等政策扶持领域的主体类型;

  (二)备案方式:批量备案;

  (三)授信额度:列入产品授信额度,设产品授信额度300亿元,项下单笔额度不低于5万元,单户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5年;

  (四)熔断机制:合作年度代偿率上限为年化3%;

  (五)保费缴纳:本产品项下,原则上不得免除担保费,对于各级政府有专项政策明确准予免费的除外。担保公司收取的担保费不高于原担保金额的年化1%,再担保费收取按照公司再担保费管理办法执行;

  (六)分险模式:公司按不高于40%的比例对原担保项目未清偿本金的风险责任进行分险;

  (七)协议签署:本产品项下,合作担保公司需根据省再担保集团要求签署“再担总对总”专项产品合作协议;产品合作协议到期后,不再新增项目备案,产品合作协议有效期内已备案项目到期后,可办理项目展期或续贷;

  (八)产品期限:长期有效;

  (九)其他要求:该产品项下项目为信用类担保贷款,合作银行与担保公司均无实物资产抵押;

  (十)合作范围:由合作担保公司自主申请“再担总对总”合作;合作担保公司自主创新产品经公司审批后纳入“再担总对总”合作。

  四、合作模式

  本产品在“4321”比例分险项下,当借款人到期不履行信贷业务合同债务时,由担保公司先按80%的比例履行担保责任,省再担保集团按未清偿本金部分40%的比例对担保公司已承担部分进行分险,剩余20%部分由银行自行承担。本产品项下,担保公司经各方分险后实际承担的风险责任不低于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