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担科担贷

  一、产品定义

  省再担保集团组织体系内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与银行开展科技融资担保业务合作,并按照“4222”模式进行比例分险的业务。合作担保公司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等3项名单内企业以及各级科技部门或经信部门推荐的科技型企业,在合作银行的贷款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省再担保集团对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提供比例分险再担保。

  二、产品要素

  (一)支持主体: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等3项名单内企业以及各级科技部门或经信部门推荐的科技型企业;

  (二)备案方式:单笔备案或批量备案;

  (三)授信额度:列入机构授信额度,项下单笔单户额度不低于1万元,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对符合“三农”、创业创新等普惠领域的市场主体及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的项目,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四)熔断机制:合作年度代偿率不超过5%;本方案所称合作年度代偿率,是指担保公司合作年度内累计申报的项目中发生代偿补偿的原担保项目融资金额未清偿本金(即贷款金额扣除债务人已清偿部分)占担保公司累计向省再担保集团备案的原担保业务融资金额的比例。

  担保代偿补偿上限:当担保公司合作年度代偿率在3%(含)以内,省再担保集团按原约定风险分担责任的100%履行代偿补偿责任。当担保公司合作年度代偿率在3%(不含)-5%(含)之间,则超过3%至5%部分,省再担保集团按原约定风险分担责任的50%履行代偿补偿责任,余下50%部分由担保公司自行承担。当担保公司合作年度内当期代偿率超过5%,省再担保集团对超过5%的部分不再承担代偿补偿责任。

  (五)保费缴纳:担保公司收取的担保费不高于原担保金额的年化1%,省再担保集团免收再担保费;

  (六)分险模式:省再担保集团按不高于40%的比例对原担保项目未清偿本金的风险责任进行分险;

  (七)产品期限:长期有效。

  三、合作模式

  本产品在“4222”比例分险项下,当借款人到期不履行信贷业务合同债务时,由担保公司先行按80%的比例履行担保责任,我公司与地方政府分别按未清偿本金部分40%和20%的比例对担保公司已承担部分进行分险,剩余20%部分由银行自行承担。本产品项下,担保公司经各方分险后实际承担的风险责任不低于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