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创新担保计划

  一、担保支持对象

  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认定标准,且同时满足:

  (一)符合省再担保集团一般业务条件,并满足相关管理要求。

  (二)企业放款时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失信主体名单。

  (三)企业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此条件承保机构应与银行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和落实。

  (四)首次备案业务,不得为展期、借新还旧(含归还转贷资金)和无还本续贷业务。

  (五)企业已纳入由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的下述名单:

  1.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 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已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且在存续期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2.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 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经省级相关管理部门认定且在存续期内的高新技术中小企业;

  3.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企业〔2022〕63号),在存续期内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经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公告的创新型中小企业;

  4.正在承担国家科技项目的中小企业及项目验收处于成果转化应用期的中小企业;

  5.依托“创新积分制”,由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从初创 期、成长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中筛选出的备选企业。

  第四条 担保贷款额度。本产品项下单户在保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同时不得超过合作担保机构单户备案限额。

  第五条 降低反担保门槛。支持银行开发适合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创新积分制相关融资等产品,缓解抵质押物不足等问题,逐步减少或取消反担保要求。

  二、风险分担比例

  (一)银担分险比例。银行和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分别按担保贷款的20%、担保贷款的80%分担风险责任。

  (二)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内部风险分担比例。

  1.专精特新“小巨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承担国家科 技项目的中小企业,省再担保集团(含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分险部分)分险比例为担保贷款的60%。

  2.高新技术企业、依托“创新积分制”筛选出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省再担保集团(含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分险部分)分险比例为担保贷款的52%。

  3.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省再担保集团(含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分险部分)分险比例为担保贷款的44%。

  同一贷款主体存在多个有效期内的科技标签,在备案时按照风险分担比例最高的科技标签进行备案。若备案错误,仅可在三个科技创新担保计划产品内部进行调整,但修改将计入当年差错管理范围。续贷时仍需满足对应报送的产品类别名单,对于续贷业务可下调产品层级,但不可上调产品层级(即提高风险比例)。

  三、担保费、再担保费收取

  担保费、再担保费收取标准与常规业务保持一致。银担双方除收取贷款利息和担保费外,不得以保证金、承诺费、咨询费、顾问费、注册费、资料费等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