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担保贷款金额
对于全国级、省级各类疫情防控重点保障名单企业(包括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疫情防控医药储备保供企业名 单,重点医用物品、重点生活物资企业名单等名单),市州级合作担保公司、国家高新区支持的担保公司单户担保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县(市)级担保公司单户担保金额不超过2000 万元。
不在全国级、省级各类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内,但属于市县级(含)政府疫情防控指挥部公布和调度的医疗、生活、物流等疫情防控物资保障供应主体,以及其他能够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正在向相关部门备案的企业原则上单户担保限 额不超过1000万元。
2.担保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由银行与担保公司根据疫情发展状况及借款人产品生产周期或流动资金周转规律共同确定,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3.风险分担比例
按“4321”风险分担模式执行。
4.担保代偿率上限
当担保公司合作年度代偿率超过5%时,省再担保集团对超过5%的部分不再承担代偿补偿责任,不影响担保公司对已签署保证合同项目履行保证责任,并将相关事项书面通知银行。
注:合作年度代偿率,是指担保公司每一年内累计发生代偿的原担保项目未清偿金额(即贷款金额扣除借款人已清偿部分)占当年担保公司累计向省再担保集团备案的再担抗疫贷业务融资金额的比例。
5.贷款利率
银行对本业务实行优惠利率,具体可根据人民银行再贷款政策和本地金融市场实际情况确定。对于疫情防控物资重点生产企业,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上降低10%以上。
6.担保费
担保公司对防疫相关的中小微企业免收担保费。
7.再担保费
省再担保集团免收再担保费。
8.备案方式
担保公司对借款人进行调查后,向省再担保集团申请单笔项目备案,由省再担保集团向担保公司出具《再担保业务意向函》。业务经办行与担保公司签订保证合同,并与借款人签订信贷业务合同后,省再担保集团向担保公司、业务经办行出具《再担保业务确认书》。
9.项目代偿
参照新型政银担业务执行。
10.项目追偿
参照新型政银担业务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