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 第二版)
一、机构合作
(一)授信常见问题
问题1:省再担保集团对合作担保机构给予的授信额度有哪几种?有何区别?
答:省再担保集团对合作担保机构按年评定机构授信额度,包含机构年度授信额度、各业务产品授信额度和机构动态调整额度。
(1)机构年度授信额度是省再担保集团针对合作担保机构进行控制的年度授信总额,单一担保机构年度授信总额项下包含各业务产品额度。授信额度项下的产品额度参考担保机构上一年度业务开展情况、省再担保集团产品结构调整等因素确定。
机构年度授信额度结合上一年担保机构保后检查的评级,以担保机构上一年再担保合作业务备案情况为基数进行调整。
(2)业务产品授信额度是指省再担保集团针对各业务产品在机构年度授信额度内进行控制的授信额度。合作担保机构可根据各业务产品开展情况来函申请,并在机构年度授信额度项下自行调整各业务产品额度分配,但不得超过机构年度授信额度。
(3)机构动态调整额度是指省再担保集团针对合作担保机构每季度机构年度授信额度使用情况,核定各合作担保机构序时用信指标,并对授信额度余缺进行调剂,将收回额度进行再分配的机动额度。
省再担保集团将按季核定机构动态调整额度,对于因季度序时用信指标落后导致机构年度授信额度调减的合作担保机构,可于序时用信指标达标后,在机构动态调整额度范围内来函申请增加额度。
问题2:担保机构新增了合作银行,如何与省再担保集团签署合作协议?
答:担保机构获得银行准入授信后,担保机构需要向省再担保集团确认该合作银行是否已签署《湖北省新型政银担框架协议》,若已签订则可以直接开展业务,若未签订需在省再担保集团与该合作银行完成《湖北省新型政银担框架协议》签订后再开展业务。
问题3:省再担保集团暂停、终止与担保机构的再担保业务合作主要包括哪些情形?
答:暂停合作的情况有:
(一)经认定风险分类为风险类的合作担保机构;
(二)合作担保机构出现再担保项目应偿未偿情形,经公司书面提示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代偿责任的;
(三)经审计、检查发现合作担保机构追偿回款未按照公司要求进行分配,公司向合作担保机构发送书面提示后60日内,仍未向公司分配并到账的;
(四)合作担保机构在省再担保集团支付代偿补偿资金之日起365日内未向省再担保集团支付该笔代偿项目追偿分配款项的(合作担保机构在省再担保集团支付代偿补偿资金之日180日内提供追偿该笔代偿项目司法追偿凭据的除外,如:诉讼阶段受理案件通知书或公证债权文书,执行阶段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等);
(五)合作担保机构在该笔代偿项目追偿诉讼判决生效、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180日内未取得案件执行受理通知书或未达成分期还款协议的。
终止合作的情况有:
(1)合作担保机构主动来函申请终止合作;
(2)合作担保机构连续2年年度再担保业务目标完成率未达30%的;
(3)合作担保机构在合作期间连续24个月风险分类为风险类。
(4)公司认为需终止合作的其他情形。
(二)保后管理常见问题
问题4:省再担保集团对合作担保机构进行保后管理的方式有哪些?
答:省再担保集团主要采取现场或非现场方式对合作担保机构开展保后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公司治理、政策环境、业务经营、风险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情况。
问题5:省再担保集团保后检查将合作担保机构风险分类分为哪几类?
答:省再担保集团根据保后检查情况,将合作担保机构风险分类划分为正常类、关注类、风险类。
问题6:担保机构在什么情况下风险分类划分为关注类?
答:合作担保机构触发以下任意一种风险预警信号,风险分类划分为关注类:
(1)合作担保机构被法院列为被执行人;
(2)合作担保机构存在再担保项目应偿未偿情形的(即合作担保机构在再担保项目主债权到期日期起超过宽限期仍未履行代偿责任或未申请特殊情况延期解保的项目,合作担保机构已与相关合作方达成和解协议或因法律法规约定的暂缓履行担保责任的项目除外);
(3)合作担保机构在纳入再担保合作后资本金被股东或者被其他人占用等;
(4)合作担保机构担保贷款不良率在15%(不含)至30%(含)之间(不良率=征信报告显示为不良的在保项目金额/征信报告显示的在保余额*100%,下同),且现金类资产比例超过25%(不含)[现金类资产比率=(货币资金+可交易性金融资产+存出保证金-存入保证金)/总资产*100%];
(5)合作担保机构担保贷款不良率低于15%(含),且现金类资产比例在10%(含)至25%(含)之间;
(6)担保贷款逾期率在20%(含)至30%(不含)(担保逾期率=担保逾期金额/担保余额*100%,银行宽限期内的担保贷款除外);
(7)风险控制指标分数在15(含)到25(不含)之间;
(8)其他风险预警信号。
问题7:省再担保集团将合作担保机构风险分类划为关注类,会对担保机构产生哪些影响?
答:对于经认定风险分类为关注类的合作担保机构,省再担保集团会加强与合作担保机构的日常联络,及时跟进风险事件的发展情况。对于风险事件持续恶化的情况,省再担保集团会采取如暂时降低合作担保机构的单户限额等方式,使合作担保机构优先开展小而分散的业务,避免风险持续扩大。
问题8:担保机构在什么情况下风险分类划分为风险类?
答:合作担保机构触发以下任意一种重大风险预警信号,风险分类划分为风险类:
1.合作担保机构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
2.现金类资产比率低于10%(不含);
3.合作担保机构担保贷款不良率超过30%(不含);
4.合作担保机构担保贷款不良率在15%(不含)至30%(含)之间,且现金类资产比率在10%(含)至25%(含)之间;
5.担保贷款逾期率超过30%(含)(担保逾期率=担保逾期金额/担保余额*100%,银行宽限期内的担保贷款除外);
6.风险控制指标分数小于15(不含);
7.公司认为可纳入风险的其他重大风险预警信号。
问题9:省再担保集团将合作担保机构风险分类划为风险类,会对担保机构产生哪些影响?
答:经保后检查认定风险分类为风险类的合作担保机构,省再担保集团将暂停与其开展新增再担保业务合作。
二、业务合作
(一)业务合作常见问题
问题10:哪些企业可以纳入省再担保集团服务范围?
答:小微企业、“三农”和创业创新等市场主体以及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均可纳入省再担保集团合作范围,但是纳入的项目不得为政府债券发行提供担保,不得为政府融资平台融资提供增信。
问题11:纳入省再担保集团服务范围的只能是企业吗?
答:不是。企业、非企业经济组织、农户、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均可纳入省再担保集团服务范围。
问题12:个人贷款担保业务可否纳入再担保合作范围?
答:个人贷款中,小微企业主贷款和农户贷款可以纳入再担保合作范围,消费类贷款不能纳入。
小微企业主是指小微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持股比例最多的股东(一个小微企业只能确定一名企业主)。
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以及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申请的经营类借款可纳入合作范围。小微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股东及其他类型的小微企业主均不属于农户。农户的认定以银行业金融机构或担保机构尽调结果为准。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
问题13:非企业经济组织主要指哪些?
答:非企业经济组织是指根据有关法律和政策在主管部门注册登记、取得组织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学校、医院等公益性机构性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不得纳入。
问题14:省再担保集团对合作担保机构收取担保费的费率有限制吗?
答:合作担保机构应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标准合理收取担保费,通过市场方式实现信贷产品的信用分层。除国家政策有明确规定免收担保费的产品或领域外,年化担保费率原则上不为零且不高于1%/年。除担保费外,合作担保机构不得以保证金、承诺费、咨询费、顾问费、注册费、资料费等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
问题15:新型政银担合作方式单户金额最大可做到多少?
答:单一融资客户再担保业务在保融资余额不超过2000万元,单笔担保业务融资金额不低于1万元,专项产品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协议执行。原担保对象为小微企业的,在保业务融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对象为“三农”、创业创新等普惠领域的市场主体及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的项目,单户额度原则上不超过2000万元;如遇重大突发事件且国家、省政府明确给予规定支持的,单户担保最高额度可另行确定;合作担保机构单户担保限额以省再担保集团授信结果为准;专项产品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协议执行。
对于多家担保机构为同一客户提供担保的,单户担保限额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其中,合作担保机构采取单笔备案方式纳入再担保合作的项目,按照合作担保机构单户限额执行,多家合作担保机构合计单户担保限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问题16:省再担保集团对纳入合作项目的反担保措施有何要求?
答:省再担保集团支持、鼓励合作担保机构弱化反担保措施,降低小微企业融资门槛。对于经合作担保机构评审通过项目的反担保措施,省再担保集团予以认可。
问题17:省再担保集团常规产品有哪些?
答:如再担分险贷、再担科担贷、再担科创贷、再担园区贷、再担扶贫贷、再担提额贷等。
问题18:省再担保集团专项产品有哪些?
答:国担总对总、再担园区贷、再担总对总、再担创业贷、网商助力贷、再担税金贷。
问题19:省再担保集团专项计划有哪些?
答:科技创新担保专项计划、数据资产担保专项计划。
问题20:再担保自营产品有哪些?
答:再担保自营产品是指只需要在再担保业务系统进行备案,不需要向国担基金备案的产品。再担保自营产品目前有再担助企贷、再担助创贷。
问题21:哪些公司可以开展“再担扶贫贷”业务?
答:可以开展“再担扶贫贷”业务的区域如下:丹江口市、竹山县、竹溪县、房县、郧西县、巴东县、保康县、五峰县和英山县。
问题22:哪些担保机构可以开展“再担创业贷”业务?
答:开展“再担创业贷”合作的担保机构须满足以下条件:
(1)经评审通过并纳入省再担保集团合作范围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风险分类为正常类、关注类。
(2)已签署新版新型政银担业务相关协议,协议均在有效期内,且代偿补偿专项资金已到账。
(3)担保机构为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创业担保贷款办理机构(需提供正式批复文件或合作协议)。
问题23:担保公司可以将自行研发的产品纳入省再担保集团的产品体系吗?
答:可以。担保公司可将自行研发的产品方案提交至省再担保集团,省再担保集团根据担保公司自行研发产品的特点,将其与省再担保集团现行产品体系建立关联后,担保公司即可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担保公司自行研发的产品应符合新型政银担合作机制及省再担保集团最新负面清单要求。
问题24:纳入再担保合作的项目可否办理展期、借新还旧、无还本续贷?
答:可以,对在保业务采取展期、借新还旧等方式缓释风险的,担保公司应通过国担基金数字化平台、省再担保集团综合业务平台将接续项目与对应的在保项目建立关联。
问题25:省再担保集团对项目备案时限有何要求?
答:合作担保机构应于再担保合作业务主债权起始日期起80日内通过省再担保集团综合业务平台备案,并于主债权起始日期起80日内同步完成国担基金数字化平台备案。超过期限未在相关平台备案的,省再担保集团不承担代偿补偿责任,且不退还再担保费。因国担基金业务政策、授信额度调整导致无法在国担基金数字化平台备案的情况除外。
对于经国担基金数字化平台审核退回需补充材料或修改备案信息的,合作担保机构应于该笔业务退回之日起5日内完成补充修改并再次提交备案;对于触发预警规则需进行申诉的,备案时限可延长10日。
(二)再担保费常见问题
问题26:常规产品的再担保费收取标准?
答:根据《关于调整再担保费收费办法的通知》,2025年度再担保费收取标准如下:
①再担保费基准费率:单笔500万元(含)以下项目,再担保费率0.1%;单笔500万元以上项目,再担保费率0.2%。
②再担保费计算公式:再担保费=备案金额×再担保费率×贷款备案期限(日)/365。再担保费按天计算。
③再担保费按照担保机构累计代偿率实行接阶梯收费,根据上年年末的累计代偿率作为次年再担保费收费依据。担保机构完成追偿分配的,可对应调整年末累计代偿率数据。累计代偿率在2%以下,按基准费率收费;累计代偿率在2%-3%之间,按基准费率上浮20%收费;累计代偿率在3%以上,按基准费率上浮50%收费。
④再担创业贷取消免收再担保费政策,再担创业贷收费标准为主债权金额0.05%/年,银担总对总项目继续按照协议约定进行收费。
问题27:再担保费计费起止日怎么计算?
答:再担保费自备案业务主债权起始日(含当日)起计算,至主债权到期日(不含当日)止。专项产品按照相关协议执行。
问题28:再担保费是如何结算的?
答:再担保费计费期限根据原担保贷款备案期限按日计算,无论期限长短,均一次性收取。即自原担保贷款主债权起始日期(含当日)起计算,至原担保贷款主债权到期日(不含当日)止。
问题29:省再担保集团什么时候向担保机构出具再担保费缴费账单?
答:再担保集团综合业务平台每月前5个工作日向合作担保机构发送再担保缴费账单。担保公司可登陆省再担保综合业务平台,在担保业务-缴费通知书及发票查询中下载再担保费缴费账单。
问题30:再担保费没有按时缴纳会有什么影响?
答:合作担保机构未按时缴费并经催缴之日起3个月内仍不补缴再担保费的,省再担保集团不承担代偿补偿责任,且有权收取滞纳金、暂停欠费担保机构的业务合作。
问题31:省再担保集团什么时候向担保机构开出发票?
答:省再担保集团收到合作担保机构再担保费后,向合作担保机构开具发票。
(三)备案操作常见问题
问题32:再担保业务合作规定要求不得修改的备案项目核心字段是哪些?
答:债务人名称(含共同借款人名称)、债务人证件号码(含共同借款人证件号码)、主债权金额。
2023年12月31日前共同借款人为空的备案项目,合作担保机构须于申报代偿补偿前提交佐证材料并完成信息修改,修改后的业务信息须符合备案时再担保业务合作条件。该项信息修改完成后申报代偿补偿,不纳入差错管理。
问题33:若备案项目核心字段录入有误,有何影响?
答:省再担保集团在代偿补偿审核环节发现第一类备案信息、第二类备案信息存在错误的,省再担保集团不再承担代偿补偿责任,相应责任全部由合作担保机构自行承担。
问题34:备案项目核心字段以外的数据录入有误可以修改吗?
答:合作担保机构在向省再担保集团申报代偿补偿前发现存在第二类或第三类核心字段录入有误的情况时可向省再担保集团提起数据维护、修改。第二类、第三类备案信息需合作担保机构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申请,经省再担保集团审核同意后方可修改或补充。相关业务信息涉及修改的,合作担保机构须于申报代偿补偿前提交佐证材料并完成信息修改,修改后的业务信息须符合备案时再担保业务合作条件。
问题35:合作担保机构已备案业务可以作废吗?
答:合作担保机构已备案项目需要作废的,在未提交国担基金数字化平台备案的前提下,可于备案当月内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申请材料,经省再担保集团审核同意后可以作废;除当月备案项目外,其他项目一律不得作废。
合作担保机构发生业务作废的,省再担保集团对于年度差错次数在免责范围内的予以宽容处理,对于超出年度差错次数免责范围的,纳入下一年度授信额度综合评价范围。
省再担保集团在每月终了时对有效备案项目(即剔除作废项目后的剩余备案项目)进行汇总统计,届时无论合作担保机构备案业务是否存在重复、错误,均作为核算再担保费依据。对于未申请作废的重复备案项目,无论项目重复备案次数多少,省再担保集团对同一笔业务重复备案项目仅承担一次代偿补偿责任。
问题36:如何填写主债权到期日?
答:根据借款凭证(借据)列示的到期日填写。确实无法及时取得借款凭证(借据)的,可填写保证合同或其他有效的涵盖保证行为的合同文件列示的到期日,或根据上述合同文件列示的签约日期或生效日期以及贷款期限确定到期日。
问题37:若合作担保机构没有签订委托保证合同,委托保证合同号如何填写?
答:根据委托保证合同或涵盖委托保证行为的合同文件列示的编号填写。
原担保业务应有担保人、债权人、债务人三方民事主体分别订立或三方共同签订的涵盖借贷行为、保证行为、委托保证行为的书面合同文件。如缺少相关合同文件,则应在相应字段填写能反映相关借贷、保证、委托担保行为条款的合同文件编号。如缺少相关合同文件,又无核实相关法律关系佐证材料,则视为非担保业务,不纳入再担保合作业务范围。
问题38:省再担保集团对于备案信息修改如何进行差错管理?
答:省再担保集团对合作担保机构在省再担保集团综合业务平台、国担基金数字化平台的操作行为进行差错管理。对于合作担保机构出现备案项目作废、信息修改、解保状态修改情形的,省再担保集团结合上一业务备案规模,针对上述三类情形的每一类分别纳入差错管理,分别计量免责次数。
对于年度差错次数在免责范围内的,省再担保集团予以宽容处理,对于超出免责范围的,省再担保集团将采取管控措施。年度差错次数免责范围具体为:合作担保机构上年度新增备案规模小于10亿元(不含)的,年度备案项目作废、信息修改、解保状态修改免责次数各为2次;上年度新增备案规模10亿元(含)至30亿元(不含)的,年度备案项目作废、信息修改、解保状态修改免责次数各为4次;上年度新增备案规模30亿元(含)以上的,年度备案项目作废、信息修改、解保状态修改免责次数各为6次。
单笔备案业务产品以“单笔/次”为单位统计差错次数,批量备案业务产品以“单一批次/次”为单位统计差错次数。
(四)解保常见问题
问题39:解保的操作时限?
答:合作担保机构应在原担保业务主债权到期日期起60日内在国担基金数字化平台、省再担保集团综合业务平台更新真实准确的业务状态。再担保专项产品另有规定的除外。
问题40:担保机构在主债权到期日起60日内仍未在省再担保集团综合业务平台中办理全部解保或代偿的,会有什么影响?
答:合作担保机构在主债权到期日起超过60日仍未在国担基金数字化平台、省再担保集团综合业务中办理全部解保或代偿的,省再担保集团自动解除对该业务的代偿补偿责任,相应责任全部由合作担保机构自行承担。代偿补偿责任解除后,无论合作担保机构代偿与否,省再担保集团均不再履行代偿补偿责任。再担保专项产品及其他特殊情况另有约定的除外。
问题41:如遇特殊情况可以延期解保吗?
答:对于因银行续贷审批时效等特殊情况导致再担保项目主债权到期日起60日内无法解保或代偿的,合作担保机构应在主债权到期日起60日内申请特殊情况延期解保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经省再担保集团审核通过后,暂不受解责条款约束。合作担保机构拟通过展期、借新环节、无还本续贷等续贷方式缓释风险的,应在在主债权到期日起60日内申请延期解保,且延期解保时限不得超过主债权到期日起80日。特殊情况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主债权到期日起120日,超过延期时间未解保或代偿的,省再担保集团自动解除对该业务的代偿补偿责任,相应责任及超期产生的费用全部由合作担保机构自行承担。
问题42:特殊情况延期解保适用于哪些范围?
答:特殊情况延期解保仅适用于银行审批流程、时效等原因导致的解保异常或代偿状态不明确。不适用于合作担保机构的自身任何主、客观原因,如:需向本级政府报批、代偿程序复杂等。
问题43:工作人员误操作导致项目解保,可以申请修改吗?
答:国担基金数字化平台、省再担保集团综合业务平台中业务解保状态一经更新并上报原则上不予修改。
问题44:如果业务操作正常解保后发生代偿了怎么办?
答:对于合作担保机构已按照相关合作协议约定完成代偿,但在国担基金数字化平台、省再担保集团综合业务平台中已自动解保或将代偿解保误操作为正常解保的业务,合作担保机构须于代偿发生之日起120日内(含)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申请,经省再担保集团审核同意后方可修改;合作担保机构于代偿发生之日起超过120日(不含)的解保状态错误,合作担保机构不得修改解保状态,省再担保集团不再承担代偿补偿责任,相应责任全部由合作担保机构自行承担。
问题45:担保机构存在再担保项目应偿未偿情形的(即合作担保机构在再担保项目主债权到期日期起超过60日未履行代偿责任或未申请特殊情况延期解保的),省再担保集团会采取什么措施?
答:若存在再担保项目应偿未偿情况,会将风险分类调整为关注类,省再担保集团将加强保后检查力度,及时跟踪风险事件进展。对于情况持续恶化的,省再担保集团将采取降低授信额度、单户担保额度等风险控制措施。
三、代偿补偿及追偿
(一)代偿补偿常见问题
问题46:担保机构已代偿,但银行未出具解保文件,可以向省再担保集团申请代偿补偿吗?
答:不可以,需要合作担保机构已代偿,担保代偿资金自担保机构账户转入银行账户,且银行已出具解除担保责任文件方可向省再担保集团申请代偿补偿。
问题47:在省再担保集团综合业务平台已完成备案,但国担系统未备案的企业发生代偿,可以向再担保集团申请代偿补偿吗?
答:合作担保机构已按要求将项目在国担基金数字化平台、省再担保集团综合业务平台完成备案。再担保自营项目或由于国担基金业务政策、授信额度调整等原因导致无法在国担基金数字化平台备案的情况除外。
问题48:合作担保机构发生代偿后,向省再担保集团申请代偿补偿的时限有什么要求?
答:合作担保机构原则上应在代偿发生之日起20日内向省再担保集团申报代偿补偿,申报时限最长不得超过代偿发生之日起120日,申报时需提供完整的代偿补偿资料。对于超过120日的申报项目省再担保集团不予受理。对于合作担保机构分期代偿、部分代偿或额度可循环的随借随还业务,以完成全部代偿的最后一笔代偿日期作为原担保业务的代偿发生日期。
问题49:合作担保机构申报代偿补偿项目需提供哪些资料?
答:详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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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资料名称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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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代偿补偿申请书 |
单笔/批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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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代偿项目明细表 |
单笔/批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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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代偿项目业务档案资料,包括项目评审会决议、项目尽调报告、风险审查报告、落实评审会决议中提出的反担保措施的相关权证及协议等证明材料(批量产品如无可不提供) |
单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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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原担保对象(含自然人、法人和其他)及其分别对应的用款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者备案时的征信报告 |
单笔/批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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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债权人出具的代偿通知书(如有)、解除担保责任证明文件等 |
单笔/批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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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担保机构全部代偿支付凭证 |
单笔/批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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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担保机构代偿发生当年解保业务规模的函/专项产品协议中代偿率分母的证明文件 |
单笔/批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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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委托担保合同(委托担保书或委托担保承诺事项) |
单笔/批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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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放款凭证 |
单笔/批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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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担保费收取凭证及发票(如有) |
单笔/批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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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湖北省新型政银担合作协议或专项产品协议(合作期限内) |
单笔/批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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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代偿补偿专项资金账户共管协议、账户余额证明 |
单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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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项目推荐函、备案表(如有) |
单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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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再担保业务意向函(如有)、再担保业务确认书 |
单笔/批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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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再担保费缴纳通知书及缴费凭证、发票(如有) |
单笔/批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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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省再担保集团要求的其他资料(如有) |
单笔/批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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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若项目为展期、借新还旧、无还本续贷,需提供关联备案的相关材料;所有资料需加盖合作担保机构鲜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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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50:合作担保机构报送代偿补偿项目资料有什么要求?
答:合作担保机构报送代偿补偿项目资料需确保代偿补偿申请资料的清晰可识别性、其他所需补充资料的及时性。担保机构承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注意留存放款前核查借款主体、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及关联公司信用情况的原始档案资料、查询资料等(含第三方查询截图)。合作担保机构应配合省再担保集团进行现场核实。代偿补偿申报资料均需加盖公章。
问题51:代偿补偿未通过省再担审核的业务,省再担保集团会退还再担保费吗?
答:对未通过审核的业务,省再担保集团向合作担保机构反馈不予代偿补偿原因,已收取的再担保费不予退还。
问题52:担保机构向银行代偿的利息,省再担保集团可否予以代偿补偿?
答:省再担保集团仅对融资担保业务本金提供再担保分险,利息由担保机构自行承担。有特别约定的再担保专项产品除外。
问题53:担保公司发生代偿后该如何获取代偿补偿专项共管账户资金?
答:纳入新型政银担合作的项目出现风险时,地方政府按照《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代偿补偿专项资金账户共管协议》落实相应代偿补偿责任。合作担保机构应按照协议承担担保代偿责任后,向省再担保集团提交代偿补偿申请,同时提交经地方政府同意的代偿补偿资金拨付申请函。
省再担保集团完成代偿补偿后,根据合作担保机构来函申请金额向受托银行发函要求支付政府代偿补偿资金,合作担保机构在收到受托银行支付的政府代偿补偿资金后,原则上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该代偿补偿资金支付凭证复印件发送至省再担保集团。
问题54:代偿补偿专项共管账户资金可以用于代偿或者其他用途吗?
答:不可以。代偿补偿专项共管账户资金专项用于落实地方政府10%代偿补偿责任,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共管账户资金实行共管,任何资金支出、账户注销等均应取得省再担保集团书面同意(须加盖公章);如无省再担保集团书面同意,不得单方面从专项资金账户支出资金或注销账户等。担保公司对共管账户负有监管义务,不得将账户内的资金办理抵押、质押、冻结等操作。
问题55:合作年度代偿率的计算公式是什么?
答:合作年度代偿率=再担保合作业务所对应的原担保业务在一个合作年度内累计发生代偿的本金/同一年度内累计解除担保责任本金。上述公式分母部分所称解除担保责任本金,是指原担保机构按照合同约定承担担保责任的本金,不包括银行自身承担的风险责任本金。
问题56:若担保机构合作年度代偿率在0%至3%之间,省再担保集团代偿比例是多少?
答:若担保机构合作年度代偿率在0%至3%之间的,省再担保集团按相关协议承担不高于40%比例的风险责任。有特别约定的再担保专项产品除外。
问题57:若担保机构合作年度代偿率在3%以上,省再担保集团代偿比例是多少?
答:若担保机构合作年度代偿率位于3%至5%之间,对于3%至5%区间的部分,省再担保集团按原约定风险分担责任的50%履行代偿补偿责任,余下50%部分由担保机构承担;年度代偿率超过5%的部分,省再担保集团不再承担代偿补偿责任。有特别约定的再担保专项产品除外。
问题58:对已完成代偿补偿的项目,有哪些情况省再担保集团有权追回对担保机构相应的代偿补偿资金?
答:主要包括以下3类情形:
一是省再担保集团上级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审计、检查发现不符合约定条件的代偿补偿项目。
二是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省再担保集团核查发现不符合约定条件的代偿补偿项目。
三是实行预拨资金后事后审核发现不符合约定条件的代偿补偿项目。
(二)追偿工作常见问题
问题59:对于再担保集团已发生代偿,但合作担保机构迟迟未开展追偿工作的该如何处理?
答:对省再担保集团已完成代偿补偿责任履行的项目,合作担保机构应加强对代偿债权的管理,及时采取诉讼、保全、列入失信名单等信用约束措施对担保代偿债权进行追偿或通过市场化方式处置。合作担保机构未按要求及时追偿或未及时将追偿信息录入省再担保集团综合业务平台的,省再担保集团有权要求退回已代偿补偿款项。
问题60:代偿资金追回后,该如何分配?
答:合作担保机构追偿回款在抵扣因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必要追索费用后,应按省再担保集团实际承担的风险责任比例给予分配,分配过程中追偿所得视为本金优先分配。非现金追偿所得待变现后确定分配事宜。
(1)追偿费用是指担保机构为实现债权必要的追偿费用,包括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委托第三方进行追偿的费用以及各方认可的其他费用。
(2)省再担保集团就单一项目分配到的累计金额,最高不超过省再担保集团向担保机构就该项目支付的代偿补偿款额。省再担保集团对担保机构追偿所得超出本金的部分不参与分配。
(3)分配周期:原则上每年度分配一次,但在任何时点,若担保机构担保项目债权结清,应及时协调各方进行追偿收入分配。
(4)合作担保机构应按省再担保集团要求提供相应佐证材料,对追偿费用,原则上应提供单据,不能提供单据的,合作保机构应提供书面说明材料。合作担保机构对追偿收入分配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问题61:追偿工作的资料该如何管理报送?
答:合作担保机构应及时对债务人、反担保人及抵质押权利信息进行更新,每年1月、7月向省再担保集团报送阶段性法律文书以及《追偿处置情况说明》,并在国担基金数字化平台、省再担保集团综合业务平台更新代偿补偿业务追偿及追偿收入分配情况。对于全额追偿的项目,合作担保机构应于收回全额追偿款项之日起6个月内在国担基金数字化平台、省再担保集团综合业务平台登记追偿回收情况。
四、业务系统操作
(一)省再担保集团综合业务平台操作常见问题
问题62:担保机构如何在省再担保集团综合业务平台新增用户?
答:使用担保机构管理员账号登陆,选择菜单“系统管理—用户管理—组织框架”,选中“快速查询”中的机构名称,在“新增”按钮下选择“职员”,在弹出的“新增职员”页面填写相应信息后保存,再选择菜单“系统管理—用户管理—用户设置”,在“新增”按钮下选择“内部新增”,在弹出的“用户设置”页面“用户姓名”栏中选择刚添加的职员,设置相应的账号、密码及角色后保存。
问题63:项目预审的功能作用是什么?
答:项目预审是为了便于担保机构顺利办理项目备案,在项目备案之前进行初步备案审查,避免因单户金额、风险筛查等原因无法通过备案,与系统中备案操作不直接关联;在系统中备案时如果风险筛查未通过,而实际情况又是符合备案条件的,可在申请备案的时候上传情况说明,在系统中继续申请项目备案。
问题64:“项目预审”功能如何使用?
答:登录省再担保集团综合业务平台系统后,点击“主菜单-担保业务-项目预审”,按要求填报数据后点击右上角“项目预审”按钮即可提交预审。
问题65:担保借款人类型填写时需要注意什么?
答:无论是在“项目预审”还是在单笔项目备案时,当借款人类型选择“个人”时,均要求借款人必须有“经营主体名称”和“统一社会信息代码”。
问题66:风险筛查不通过,该如何提交“人工审核”?
答:担保机构用户通过省金融局-担保机构业务管理系统报送项目时,如果风险筛查不通过,省再担保集团综合业务平台会根据风险筛查结果自动转人工流程,担保机构用户需要使用“审核岗”账号登陆再担保业务系统,点击“备案确认(审核岗)”菜单,找到该项目,点击“审核”,系统提示“是否转人工选择”,确认转人工后会进入到转人工页面,在该页面上传情况说明后提交即可。
担保机构用户通过省再担保集团综合业务平台报送项目时,如果检测到该项目风险筛查不通过,省再担保集团综合业务平台会根据风险筛查结果提示“是否转人工流程”,确认转人工后会进入到转人工页面,在该页面上传情况说明后提交即可。
问题67:单笔项目确认书如何查询?
答:项目备案成功后,担保机构用户使用上报用户账号登陆省再担保集团综合业务平台,在“单笔填报(上报岗)”菜单,找到需要查看确认书项目,点击该项目操作列表里的“展示详情”按钮,在弹出的详情页面后上角点击“查看文档”按钮即可查看或下载确认书。
问题68:批量项目确认书如何查询?
答:项目备案成功后,担保机构用户使用上报用户账号登陆省再担保集团综合业务平台,在“批量导入(上报岗)”菜单,找到需要查看确认书批次,点击该项目操作列表里的“展示详情”按钮,在弹出的详情页面后上角点击“查看文档”按钮即可查看或下载确认书。
问题69:省再担保集团综合业务平台“项目解保”如何操作?
答:当项目需要解保时,上报岗需要在“还款备案-还款登记”菜单中操作还款登记,在还款登记时记得增加还款记录,填写完成后提交;担保机构审核岗登陆、审核还款登记(菜单:登记还款审核)后,上报岗在“解保备案”菜单中新增解保,填写相应的解保信息后提交,审核岗登陆、审核相应的解保记录,审核完成后会释放该项目额度。
问题70:存量项目续贷,如何在省再担保集团综合业务平台操作?
答:下载最新的单笔备案导入模板,在填写备案信息中“项目基本信息”页签的“业务类型”字段选择“续贷”,并填写“原借款合同号”,如选择“新增”则不需要填写“原借款合同号”。
问题71:项目发生展期,担保机构该如何操作?
答:存量项目发生展期时,担保机构用户应先在存量数据补录菜单中把该项目的信息补充完整再发起展期。当项目需要展期时,上报岗需要在“展期备案-展期申请”菜单中点击“展期申请”按钮,填写展期相关的信息后保存提交,审核岗登录系统,审核展期相应的信息,确认后提交,提交后系统会系统自动生成相应的“展期确认书”。
问题72:项目发生代偿,担保机构该如何操作?
答:省再担保集团收到合作担保机构代偿补偿申请后,按照代偿补偿条件及相关制度要求,对申请材料全面审核,出具代偿补偿审核意见。合作担保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国担基金数字化平台、省再担保集团综合业务平台向省再担保集团提请代偿补偿流程,上传相关材料附件,并对向省再担保集团申报代偿补偿业务的合规性、代偿行为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问题73:担保机构如何查询省再担保集团开具的缴费通知书?
答:登陆省再担系统后点击主菜单“担保业务-缴费通知书”进行查询。
问题74:担保机构如何进行机构信息报送?
答:登录省再担保集团综合业务平台后,点击主菜单“担保业务-机构信息报送-登记“,按要求填报。
(二)国担系统常见问题
问题75:担保机构收到退回的业务该如何操作?
答:如果合作担保机构遇到需要申诉的情况,需要在10日内进行申诉,待申诉成功后再行备案。超期未提交申诉材料导致备案时间超出的,不予备案。
问题76:如果一家小微企业担保贷款部分金额解保,部分金额展期该如何操作?
答:需要先在“解保管理”办理部分解保,剩余部分再按照展期操作。
问题77:展期操作的具体步骤?
答:台账管理“备案台账”-找到拟展期业务点击“展期”按钮-录入展期业务数据-点击“保存”-点击“提报”。
问题78:展期后的业务,还需要针对展期金额操作业务解保吗?
答:不需要。备案复核岗(合作担保机构)审批通过本机构备案经办岗(合作担保机构)提交的展期申请后,展期金额自动办理“展期解保”,合作担保机构无需另行办理解保操作。
问题79:展期申请被上级机构退回后,担保机构如何找到退回项目?如何针对退回业务修改信息并再次提报?
答:备案复核岗(合作担保机构)权限账号登录系统,在“待办事项-业务备案”可以找到该笔退回项目,项目逐级退回至“备案经办岗(合作担保机构)”。“备案经办岗(合作担保机构)”修改后,可以再次提报业务展期申请。
问题80:部分正常/代偿解保,其余部分展期的业务如何操作?
答:先在“解保管理”办理部分正常/代偿解保,然后到“备案台账-展期”操作剩余金额的业务展期操作。
问题81:担保公司如何保证国担基金数字化平台与省再担保集团综合业务平台数据一致性?
答:合作担保公司在申报备案时应审慎操作,确保在国担基金数字化平台与省再担保集团综合业务平台申报的各项业务信息真实、准确、一致。
为确保数据一致性,合作担保公司应在省再担保集团综合业务平台备案成功后,从综合业务平台中下载业务明细,直接导入到国担基金数字化平台中完成备案。
五、信息报送及其他
问题82:担保公司如何提高机构信息报送的准确性、及时性和有效性?
答:(1)合作担保公司应于每月3日前通过省再担保集团综合业务平台报送上月再担保业务发生、解保及代偿信息。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两个工作日。
(2)合作担保公司应于每季度第1个月的10日前通过省再担保集团综合业务平台报送上季度综合信息、融资担保业务在保及代偿信息。
(3)如发生影响股权结构、法人治理、正常运营、代偿能力和担保能力的重大信息,按照《合作担保机构重大信息报送办法》(鄂再担发〔2019〕16号)相关规定,在发生或获取重大信息后7个工作日内通过省再担保集团综合业务平台进行报送。
(4)各合作担保机构要高度重视业务信息报送工作,明确专人负责信息报送,报送的信息应经本机构主要负责人同意,并加盖合作担保机构公章。合作担保机构业务信息报送工作情况将作为省再担保集团与其深化合作的重要参考因素。
问题83:省再担保集团有哪些评先项目?
答:(1)最佳合作担保机构
上一合作年度中“4321”合作业务规模、任务完成情况、 业务管理配合力度等方面居前的机构,最多可评选合作担保机构总数10%的单位,评选为最佳合作担保机构。
(2)优秀合作担保机构
上一合作年度中“4321”合作业务规模、任务完成情况、 业务管理配合力度等方面较优秀的机构,最多可评选合作担保机构总数 30%的单位,评选为优秀合作担保机构。
(3)其他专项奖项
对业务合作中体系创新、产品创新、银担合作、政担合作、风险管理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机构,可根据需要另设专项奖项。
问题84:代偿补偿预拨付金额如何计算?
答:考虑到年度运行期间无法准确获知当年的合作年度代偿率情况,省再担保集团对合作担保机构合作年度内代偿补偿金额实行预拨付限额管理。
①对于合作年度内未触及3%代偿率情形,省再担保集团按照合作担保机构当年预计累计解除担保责任本金与所对应的再担保业务代偿率上限之乘积的80%比例核算预拨付代偿补偿金额上限。
年度预代偿补偿金额上限=预计当年累计解除担保责任的原担保业务主债权金额×对应业务的再担保分险比例×对应再担保业务代偿率上限×80%
再担保代偿补偿金额为:当年累计解除担保责任的原担保业务主债权金额*再担保分险比例*3%
②对于合作年度内触及代偿率3%或5%的情况,经合作担保机构书面申请,省再担保集团按照合作担保机构当年预计累计解除担保责任本金与所对应的再担保业务代偿率上限之乘积的100%比例核算预拨付代偿补偿金额,并锁定该合作担保机构当年累计解除担保责任的原担保业务主债权金额。
再担保代偿补偿金额为:当年累计解除担保责任的原担保业务主债权金额*再担保分险比例*3%+当年累计解除担保责任的原担保业务主债权金额*再担保分险比例*50%*(代偿率-3%),超过5%以上不予代偿补偿。
问题85:代偿补偿预拨付金额如何校准?
答:预计累计解除担保责任本金按照上一年度末在再担保综合业务系统备案的在保业务规模,截至当年末的到期业务核算预估金额。合作担保机构在一个合作年度内可按照系统内实际解保业务规模来函校准预计累计解除担保责任本金金额,校准次数为一次。即合作担保机构在一个合作年度内第二次来函承诺的累计解除担保责任本金为当年累计解除担保责任本金的最终核算依据。
合作担保机构应根据书面申请及承诺事项,按照省再担保集团锁定的当年累计解除担保责任的原担保业务主债权金额在国担基金数字化平台、省再担保集团综合业务平台操作解保。若合作担保机构一个合作年度内实际解除担保责任的原担保业务主债权金额小于省再担保集团锁定的当年累计解除担保责任的原担保业务主债权金额,省再担保集团将按照在保项目中原担保项目主债权到期时间顺序自动解除再担保责任。对于单一项目主债权金额超出自动解保金额的情形,该项目全额解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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