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再担保业务审核
1.一般保证再担保业务的受理和审查
省再担保对合作融资担保机构申请纳入一般保证再担保范围的项目,采取项目清单备案方式。合作融资担保机构需向省再担保报送在保项目清单,省再担保对合作融资担保机构协议有效期内所有在保项目提供一般责任保证。
2.比例分险再担保业务的受理和审查
省再担保对合作融资担保机构所申请的比例分险再担保业务合作项目管理方式为备案制和核准制,合作前期以备案制为主。
省再担保根据合作融资担保机构实际经营状况与前期尽调结果确定授信额度,对合作融资担保机构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进行备案制管理,仅对项目流程和资料进行合规审查,详细流程见业务备案项目流程图。对合作融资担保机构符合核准制条件项目进行核准制审查,并派人员赴项目现场进行尽调核准,核准制项目流程另行制定。
二、缴纳再担保费。按照省政府文件精神,省再担保集团为非盈利性机构,按照让利于合作融资担保机构的原则,实行阶梯收费:
1.对一般保证再担保业务合作公司免收再担保费。
2.对比例分险再担保合作项目单户不超过500万元(含)的项目,收取的再担保费率为原担保贷款金额的0.1%;再担保合作项目单户500万元—1000万元(含)的项目,收取的再担保费率为原担保贷款金额的0.2%;对合作融资担保机构不向小微企业收取担保费的,公司免收再担保费。
三、代偿补偿申请。担保业务出现逾期,在债权人给予的缓冲期内,债务人仍不能履行到期清偿义务或没有完成融资接续手续的,融资担保机构应先履行80%的风险代偿责任,融资担保机构根据再担保合作协议向省再担保集团申请代偿分担。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设立风险代偿专项资金,将分担的10%代偿责任落实到位。首期资金原则上按照县级1000万、市级2000万的标准设立,资金由各地方人民政府、融资担保机构和省再担保集团指定的资金存放银行三方共管。省再担保集团接到融资担保机构代偿补偿申请后,应及时组织对代偿项目稽核,对照再担保条件核查其合规性、确认代偿金额,出具代偿稽核意见。融资担保机构在履行代偿补偿责任后,根据约定时间按季度向省再担保集团申请代偿补偿。报送资料包括代偿项目明细表、债权人出具的代偿通知、代偿支付凭证。
四、代偿分担审核、审批。业务部应于收到融资担保机构代偿补偿申请报告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依据融资担保机构稽核和审批结论,形成代偿分担请示,报公司会议审议。
五、代偿分担资金拨付。经公司会议审批同意,业务部联合财务管理部(以下简称“财务部”)向融资担保机构出具担保代偿分担通知书和代偿项目明细表,并将代偿分担款转入融资担保机构指定的账户。对不予分担或暂不分担的项目,业务部通知融资担保机构,并说明原因。
六、代偿项目稽核审计。风险管理部定期对代偿分担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如发现代偿分担项目不符合相关协议约定的、或存在严重不尽责等人为道德风险的,省再担保集团向融资担保机构提供调查结论及相关证据后,不承担代偿补偿责任,并要求融资担保机构责令融资担保机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七、追偿与追偿所得分配。追偿工作由融资担保机构牵头负责,省再担保集团、当地政府、合作银行给予协调与配合按。追偿所得由四方按各自承担的风险责任比例分配,追偿后最终损失由四方按各自承担的风险责任比例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