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入管理
担保机构准入管理

一、融资担保机构与省再担保集团建立合作关系,须对照《湖北省再担保集团再担保管理办法》规定的准入条件,提出申请,包括申请授信额度。填写《再担保合作申请表》,并按照《再担保资料清单》准备相应资料。

同时需满足以下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原则上为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控股公司;对资本实力和风控能力较强、经营水平较高的民营担保公司,也可择优合作。

2.担保主业突出,主要服务对象原则上为单户贷款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不从事负面清单内的融资担保业务。

3.担保业务要体现政策性,担保费率不高于原担保金额的1.5%。

4.融资担保机构有较高的风险管理水平,累计代偿率原则上不高于5%。

5.具备良好的市场信用,严重违规经营记录、无违法犯罪,目前不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内。

二、受理。省再担保集团业务部(以下简称“业务部”)负责统一受理融资担保机构的准入申请,并开展尽职调查。

三、尽职调查。业务部应确定项目经理 A 角负责尽职调查,并撰写尽职调查报告,项目经理 B 角负责复核。尽职调查可采取实地考察、核查相关资料原件、走访相关人员和合作担保机构等多种方式开展。

尽职调查报告有明确结论,包括对机构经营管理的规范性、功能作用发挥的充分性、经营风险的控制能力以及代偿能力等方面进行评价,以及拟定合作方案和授信额度。

四、合规与风控审查。尽职调查报告由业务部负责人审核后,与相关资料一并提交省再担保集团风险管理部(以下简称“风险管理部”)进行风险审查,并由风险管理部出具风险审查意见。

五、审批。尽职调查报告及风险审查意见,经相关领导审核后,提交公司会议审议。

六、签订合作协议。经省再担保集团会议审批通过的,再担保业务部应根据会议决议,由省再担保集团和各金融机构业务落地分支行、项目发生地政府、市县担保机构四方分别签订《比例分险再担保业务三方合作协议》《湖北省政银担合作框架协议》。

七、变更和签订协议。若合作双方增加新的业务合作、扩大合作范围等,可另行签订协议。

八、授信额度测算。本办法所称授信额度,是指省再担保集团与融资担保机构开展合作的融资担保额度。

1.确定授信额度时,应充分考虑其融资担保机构综合代偿能力和资产流动性,包括融资担保机构持有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能够便捷变现或抵押融资的资产,以及政府落实的风险补偿资金。

授信额度计算公式如下:

合作融资担保机构授信额度=(当期现金+可便捷交易金融资产余额+存出保证金-存入保证金)*上年度湖北省内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平均放大倍数*额度折扣系数。

可便捷交易金融资产余额主要为短期内可变现回收的理财产品等。

2.确定合作额度时还应充分考虑合作融资担保机构在保客户的单户金额占比情况,授信额度计算公式如下:

合作融资担保机构授信额度=在保余额中单户500万元以下(含)的项目金额*合作放大系数

授信额度在综合考虑以上两种算法的基础上取平均值,结合各融资担保机构后期项目申报情况,以及公司业务发展计划,适当调整后最终确定。

九、授信额度管理。授信额度一年有效。授信额度期满前 1 个月,融资担保机构根据业务拓展需要,向省再担保集团提出下一年度授信额度调整申请。省再担保集团在对融资担保机构进行全面评价的基础上,根据其申请,综合考虑上年实际业务规模、小微融资担保业务占比情况、风险控制水平,核定双方下一年合作额度。

融资担保机构获授信后,一年内未开展业务合作的,须重新履行准入授信程序,才能开展业务合作。